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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認定與處理辦法》的通知 湘城院發【2017】110号
2018-04-18 16:13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
認定與處理辦法

 

一、總則

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規範教學管理,避免和杜絕教學工作中的各種事故和過失,并做到一旦出現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就能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分類與級别

由于教師或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緻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産生不良後果的事件,均屬于教學事故。教學事故按情節和後果輕重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事故)、二級(較大事故)、三級(一般性事故)。

一年内累計2次三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級責任事故;一年内累計2次二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級責任事故。

違反各類教學工作相關要求,但不足以構成教學事故的,為教學過失。情節嚴重且屢教不改的教學過失可升級為三級、二級、一級教學事故。

三、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判定與有關說明

(一)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判定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具體判定依據見附錄。

(二)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判定有關說明
    1.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報告:内容包括事故與過失發生的時間、地點、直接責任人、過程及後果。教學事故與過失報告由所屬學院負責人撰寫,從發現教學事故與過失起2天内将報告送交教務處。報告自送到教務處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處理完畢。

2.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責任人:即導緻教學事故與過失的直接責任者(可以是一人、多人或部門)。

3.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審定:一級事故由主管校領導審定,二級和三級事故由教務處處長審定。教學過失視情節由學院院長或教務處處長審定。

四、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處理

(一)對教學事故的處理

1. 紀律處分:凡構成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職稱評定按照《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專業技術職稱推薦與評審實施辦法》推遲評審。一年内累計構成2次以上(含2次)一級教學事故(含累計等同)的責任人,視情節分别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2. 經濟處罰:凡構成教學事故的責任人,依據《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崗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3. 經濟賠償:凡構成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人還應賠償不少于經濟損失金額20%的賠償金。

4. 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或經濟賠償)同時進行。

5. 如累計達到等同于高一等級教學事故者,應執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級的處罰,對其已實行累計的事故隻予記載,不作重複處罰。

6. 有關教學事故的檔案記載應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務處、人事處和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存檔。教學事故中的經濟處罰和經濟賠償由計财處執行。

(二)對教學過失的處理

1. 約談:第1次學院領導談話;第2次教學管理部門(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中心)談話并限期整改。

2. 通報批評:學院、教務管理部門領導約談後仍出現類似情況者,報分管校領導全校通報批評并張榜公布。

3. 教學事故:約談2次以上且通報批評後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直接按教學事故處理。

4. 待崗、轉崗:經約談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教學事故論處後仍不改正者,待崗直至調離教學工作崗位。

五、申訴和仲裁

(一)學校成立教學事故判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其成員包括教務處正副處長、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中心正副主任、校督導團成員等。

(二)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舉報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判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理不當,可在教學事故處理通知下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訴或書面提請複議。
   
(三)學校成立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工會主席擔任,其成員包括人事處、監察處、教務處、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中心等部門領導和有關法律方面的專家等。

(四)仲裁委員會舉行教學事故聽證會,通知教學事故申訴人或提請複議人到會申述,并進行複議和仲裁。

六、适用範圍

适用于全校教學活動及教學管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未盡事宜,可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文比照處理。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三)本辦法處理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年度考核、職稱評定等的重要依據。

(四)由教學管理部門查處的學院教師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以下五種情況之一,由分管教學校領導約談學院院長,教學管理部門領導約談分管教學副院長與相關系(室)主任。同時報學校組織部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1. 一級教學事故1次;

2. 二級教學事故2次;

3. 二級教學事故1次及三級教學事故2次;

4. 三級教學事故3次;

5. 教學過失行為5次。

    (五)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後,原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附錄:

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問題情形及處理一覽表

序号

類型

問題情形

責任主體

處理級别

1

教學事故

傳播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

教師

一級教學事故、法律責任

2

教師缺課、缺監考(請假及臨時性不可抗拒情況除外)

教師

一級教學事故

3

出卷、試卷印刷、保管、傳送過程中有意洩密或協同舞弊

教師

管理人員

一級教學事故

4

漏報教學任務

管理人員

二級教學事故

5

排課、排考不當緻使教學、考試無法進行

管理人員

二級教學事故

6

試卷出現嚴重錯誤,緻使考試無法進行或該場考試無效

教師

二級教學事故

7

教師未辦手續請人代課或調課

教師

三級教學事故

8

上課遲到、下課提前(超過15分鐘及以上視同缺課)

教師

三級教學事故

9

教師在上課過程中做接打手機等與教學無關的事情

教師

三級教學事故

10

教學檢查中發現事故拖延不報或有意隐瞞

管理人員

三級教學事故

11

教學過失或

教學事故

教師不潛心教學,上課照本(屏)宣科,學生反映較大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待崗、轉崗

12

未及時申報或訂購所用教材影響上課

教師

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13

監考人員未履行監考職責

教師

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14

未按時提交試卷、報送考試成績表及試卷分析表

教師

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15

教師未有效管控課堂(玩手機、打瞌睡、喧嘩等)

教師

上課班級人數在50人(含)以下的按3人約談、4~7人通報批評、8人及以上三級教學事故;上課班級人數在50人以上的按5人約談、6~9人通報批評、10人及以上三級教學事故

16

教學過失或

教學事故

到課率差

教師

85%(含)以下,第1次學院約談,第2次教學管理部門約談,第3次三級教學事故;70%(含)以下,第1次教學管理部門約談,第2次三級教學事故,第3次二級教學事故;50%(含)以下,三級教學事故直至一級教學事故

17

 

因多媒體故障等原因,改為自習課

教師

管理人員

約談、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18

 

因個人原因錯購教材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19

 

因教師責任,課堂中造成公私财産損失達3000元及以上或學生受傷較重必須就醫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20

 

評卷、登分錯誤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教學事故

21

 

課程考試成績異常

教師

見《課程考試成績異常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

22

教學過失

未攜帶基本教學資料進入課堂執教(課件、教案、教材等)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3

未核實到課情況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4

教案填寫不全或未分課時備課,實際教學内容與教學日曆不符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5

教案内容多年來一成不變或照抄教材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6

教學中出現知識性錯誤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7

未按要求進行輔導答疑,作業布置和批改不符合要求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8

聽課節次未達到規定要求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29

不及時上交材料,或上交材料不符要求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30

不按時參加集體學習、聽課評課等教研活動(請假及臨時性不可抗拒情況除外)

教師

約談、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注:臨時性不可抗拒情況是指臨時突發自然災害、家庭出現重大變故以及個人突發重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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