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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規程
2018-06-06 06:35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規程



一、競賽組織

  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根據湖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組織。

  2. 競賽主辦單位為湖南省教育廳。由湖南省教育廳指定省内高校承辦,每年舉辦一次。

  3. 為保證競賽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湖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領導下,承辦高校負責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主要負責賽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仲裁等工作,下設競賽工作組、評審專家組、監審仲裁組。

  4. 競賽工作組由承辦高校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競賽組織工作。

  5. 評審專家組由業内專家組成,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四名、成員若幹。主要負責确定競賽規程、評委的選定、競賽命題、選手評分細則和競賽結果的審定等。

  6. 監審仲裁組由湖南省教育廳指派,主要負責受理參賽單位或選手仲裁申請并予以仲裁、選手抽取、對比賽過程中公平公正規範運作的監督等。

二、參賽選手資格

  1. 湖南省内開設師範類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均可組隊參賽,開設師範類專業的獨立學院可單獨組隊參賽。

  2. 參賽選手要求是具有學籍的全日制師範類專業在校生,所有選手的學籍信息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為确定依據。

  3. 參賽高校對學生學籍信息負責,在競賽的任何階段,如發現參賽選手不符合參賽資格規定,将取消該選手比賽資格,并予以通報。

  4. 因違規原因被取消參賽資格的選手不再替補。

三、參賽選手産生

  1. 參賽名額由參賽學校下一屆師範畢業生人數确定,人數達到1500人以上的高校抽取8名選手參賽,其他高校每校抽取5人參賽。

  2. 參賽高校按參賽名額的300%申報選手名單,參賽選手的産生采取由學校推薦和組委會抽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學校推薦比例不超過該校參賽人數的60%,即如8人組隊參賽的高校最多可推薦5個名額,5人組隊參賽的高校最多可推薦3個名額;其他參賽選手由競賽監審仲裁組根據各校參賽名額及選手的學科分布情況在各校提交的選手申報名單裡随機抽取确定。

  3. 參賽選手分學前教育組、小學教育組、中學教育組三個組。

  4. 各校應結合本校情況,組織相應的校級競賽,并在校級競賽基礎上申報參賽選手名單。

四、比賽内容

  1. 比賽項目分為教學設計、多媒體課件制作、教育問答、片段教學(含闆書)等四部分組成。具體内容範圍參見《關于舉辦第三屆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生教學技能競賽的通知》。

五、比賽辦法

  1. 參賽選手按比賽組别報到後,獲得一個選手編号。選手按編号依次參加比賽。

  2. 競賽評審專家組提前按教學科目和學段要求準備好題目若幹,選手按所屬批次、學科和學段抽取試題。

  3. 教學設計為同一試題的1課時内容,多媒體課件制作為片段教學環節對應課件。兩項不間斷進行,比賽時間為150分鐘,選手可自主分配時間。

  4. 選手在教育問答和片段教學環節(含闆書)環節中,按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随機抽取教育問答題目,在指定封閉區域備賽5分鐘後參加比賽,比賽時間為3分鐘。片段教學環節緊接教育問答環節進行,比賽時間為15分鐘。

  5. 教育問答備賽期間不得中途離開賽場,不得翻閱任何相關資料。

  6. 比賽前一天各領隊和參賽選手熟悉比賽場地、比賽流程。

  7. 比賽期間,參賽選手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候場,選手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開賽後,遲到15分鐘以上或未按規定完成全部賽事即離開賽場的視為放棄比賽。

  8. 比賽過程中由于設備等客觀原因産生時間延誤的,經評委确認同意後由工作人員負責予以補時。

  9. 參賽選手比賽期間應嚴格遵守《參賽指南》的紀律要求,嚴禁攜帶通訊工具及其他未經允許的資料、物品進入比賽現場,比賽結束後應及時離開比賽現場,不得觀賽或串場,各隊的領隊和指導教師禁止進入候賽區域和比賽場地,可在指定區域等候,對違反競賽紀律的選手,由監審仲裁組視情況給予處理,直至取消比賽資格。

六、評委組成和職責

  1. 競賽的評委主要由參賽高校推薦和聘請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基礎教育一線的優秀教師組成,其中高校評委從各參賽學校推薦的專家中遴選,中、小學及幼兒園一線評委由評審專家推薦産生,評委組成由組委會研究确定。

  2. 評委确定後,由評審專家組組織集中培訓和工作布置。評委應服從工作安排,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不得擅自調整工作任務,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确保質量的原則。

  3. 在教學設計環節,由5位評委組成評審專家組,其中高校評委2人,基礎教育一線評委3人(學前、小學、中學學段各聘請1人),在多媒體課件制作環節,由5位評委組成評審專家組,其中高校評委2人,基礎教育一線評委3人(學前、小學、中學學段各聘請1人),在片段教學和教育問答環節,每組由5位評委組成專家組,高校評委和基礎教育一線評委按3:2比例配置,其中具有學科教學論學術背景的專家2人,具有教育學(或心理學)學術背景的專家1人,基礎教育一線教師2人。

  4. 評委的主要職責:根據分工,按照評分标準及細則參與現場評審工作;在組長組織下,參與研究解決比賽過程中出現的評審問題。

  5. 評委按學前教育組,小學教育組、中學教育組編成三個大組,每大組根據競賽項目等分為若幹小組。每大組設負責評審專家1名,每小組設組長1名。分工完成負責的項目評審工作,根據《評分細則》向評審專家組提交評審成績。

七、評分規則

  1. 各學段、學科的比賽項目得分的權重由競賽組委會決定,并提前向參賽選手公布。各比賽項目得分的權重公布後,不得随意更改。

  2. 評分标準及評分細則由評審專家組統一制定,與比賽試題同時提交競賽組委會。

  3. 所有比賽項目均由評委現場評分,評分采取百分制。

  4. 評委評分經由評委、本小組組長及所屬大組負責人簽字确認後提交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分細則規定,折算出各選手最後得分,經評審專家組組長、副組長簽字認可後,向競賽組委會提交選手最後得分。

  5. 競賽組委會在比賽結束後,審定選手最後得分,向省教育廳報送競賽結果。

八、獎勵辦法

  1. 競賽設優秀組織獎和個人獎。優秀組織獎授予參賽高校,個人獎按學前教育組、小學教育組、中學教育組分别設一、二、三等獎。

  2. 優秀組織獎由各高校提交申報材料,競賽組委會根據選手成績和校級競賽組織情況評出,評獎數目原則上不超過參賽高校總數的30%。評獎結果上報省教育廳。

  3. 參賽選手的獎次根據選手競賽最後得分确定,其中一等獎數量為參賽總人數的15%,二等獎為20%,三等獎為25%;得分相同的選手獎次相同。比賽名次并列時,按照并列數相應空出并列以後的名次。

  4. 評獎結果由湖南省教育廳統一發布,獲獎證書由湖南省教育廳頒發。

九、競賽經費

  1. 競賽經費原則上實行以賽養賽。競賽經費主要來源于參賽報名費及省财政撥款等。

  2. 競賽經費主要用于命題與評審專家勞務費、競賽耗材、組織辦公費、賽場及設備使用費、宣傳費等與競賽活動相關開支。

  3. 競賽經費的收支依據湖南省高校财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參賽選手守則

  1. 參賽選手應自覺遵守如下守則:

  2. 熱愛基礎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身素養。

  3. 保證向競賽提供的個人資料均真實有效。

  4. 報到時應出示身份證和學生證,領取賽場發放的參賽證;參賽入場時須出示參賽證和身份證。

  5. 遵守競賽規程、比賽方案及具體活動日程安排,嚴格遵守賽場紀律,服從指揮。

  6. 着裝整潔,儀表端莊,不得穿戴透露個人所在高校信息的服飾,不得攜帶通訊工具和其他未經允許的資料、物品進入比賽場地。

  7. 認真完成比賽,由于身體狀況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賽或不能完成全部比賽項目的選手,須向競賽工作組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由領隊簽字,經批準後放棄全部或部分比賽項目。

  8. 講文明禮貌,積極配合評委的工作,尊重評委,尊重其他參賽選手,服從監審仲裁組的仲裁決定。

  9. 如有作弊等違反比賽紀律的行為,将取消其比賽資格,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評委守則

  評委應自覺遵守如下守則:

  1.熱愛基礎教育事業,關心學生成長。

  2.維護競賽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認真履行評委的工作職責。遵守大賽規程、比賽方案及具體活動日程的安排。

  3.堅持公平公正,準确把握評判标準,不打關系分,不打感情分,避免個人見解對評判的負面影響。

  4.比賽期間,堅持評委集體活動,團結協作;評委間不相互舉薦和照顧選手,不接受選手的造訪,不向選手透露自己或其他評委的評判情況;對于評審或閱卷過程中有争議的問題,由組長組織協商解決。

  5.堅持完成全部評判工作。由于身體狀況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項目評判的評委,須以書面形式向競賽組委會提出申請,在獲得批準後才能缺席全部或部分項目的評判工作。

  6.自覺接受競賽組委會、參賽選手、監審仲裁組的監督,服從監審仲裁組的仲裁決定。

  7.嚴守保密紀律,不得在賽前、賽中以任何方式參與與比賽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輔導、指導活動。

  8.如有違紀行為,競賽組委會有權取消其評委資格,并建議所在高校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監審與仲裁

  1. 競賽組委會成立監審仲裁組,由湖南省教育廳指定人員組成,負責對比賽各環節進行全面監督;受理申訴并進行仲裁,以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和比賽結果的公平、公正。

  2. 監審和仲裁的依據主要是本規程以及湖南省教育廳和競賽組委會發布的競賽相關文件。

  3. 監審仲裁組負責組織抽取各項目比賽試題;巡視各項目比賽場所;對評委、工作人員、參賽選手及單位的違規或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對在比賽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當行為的選手、領隊或評委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理決定。

  4. 參賽選手或參賽隊對可能有失公正的檢測、評判、成績、評獎結果,以及對評委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等,可提出申訴。申訴由領隊以書面形式向監審仲裁組提出,對違規行為的申訴要求在比賽結束後1小時内完成,對評獎結果的申訴應在結果公示期内完成。超過申訴時效的申訴,不予受理。

  5. 監審仲裁組對提出的申訴進行現場調查後,應盡快以書面方式答複參賽隊領隊,同時,報競賽組委會備案。

  6. 監審仲裁組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參賽選手不得因申訴或對處理不服而終止比賽,否則按棄權處理。所有評委和工作人員也應服從監審仲裁組的裁決。

十三、其 他

  1. 比賽期間,承辦高校應注重現場資料收集整理,比賽結束後兩周内須向競賽組委會提交相關競賽資料。

  2. 比賽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主要包括評委打分表、統分表等,承辦單位應完整保存到下一屆比賽開始。

  3. 賽場評委及工作人員不能擅自公布與比賽相關的任何資料和信息,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比賽結果的私下查詢。

  4. 競賽組委會應在比賽結束後兩周内向省教育廳提交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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