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
湘城院政〔2005〕91号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紀校風建設,保證學生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增強學生紀律觀念,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具體實際,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适應我院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及成教部在校脫産學習學生。
第二條 對違反校紀的學生,學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開除學籍。
以上處分文件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受處分學生的檔案,并由二級院系通知學生家長。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确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二級院系黨總支和學生工作處批準後,可為其做出新的現實表現鑒定,該鑒定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原處分文件不得取出。
第三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1)主動改正錯誤者;
(2)有立功表現者。
第四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從重處分:
(1)重犯或屢犯,同時違反本條款兩項以上者;
(2)對檢舉人實施恐吓、威脅、打擊報複者;
(3)違紀群體中的策劃者、組織者、指揮者或主要骨幹分子。
第五條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記過以下(含記過,下同)處分者,除一年内不得參加評先評優外,助學金和臨時困難補助等的評定視情節降低等級或取消評選資格;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不得參加評優,所享受的各項獎學金、助學金全部扣發。受處分的學生,按《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辦法》扣除測評分。
第六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1.處分權限:
(1)二級院系布置、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紀事件,由二級院系查處,可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學生工作處布置、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紀事件、跨院系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查處,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以下(含留校察看,下同)處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需報請校長辦會議讨論批準。
(3)教務處布置、組織的教學檢查,考場紀律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違紀事件,由教務處直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可給予留校察看以下的處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需報請校長會議讨論批準。處分決定送學生工作處、學生所在二級院系備案。
2.處分報批程序:
(1)記過以下處分:由二級院系讨論決定,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2)留校察看處分:由二級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長審定。
(3)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反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組織或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組織非法集會或遊行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罰者,相應給予下列處分:
(1)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免予刑事處分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緩期執行者,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或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下同)處分;
(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被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機關處以罰款者,如所犯錯誤符合學院有關處分規定,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态度惡劣,影響極壞,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較輕,造成一定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成立非法組織;
(2)聚衆起哄,挑起政治性事端;
(3)罷課,阻塞交通,沖擊學校機關、地方黨政機關及其它要害部門;
(4)非法設立廣播台(站);
(5)利用各種手段舉辦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演講、沙龍等活動。
第十條 觀看、制作、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作如下處理:
(1)凡閱讀、觀看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制作、複制、傳播或隐匿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作案價值在5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結夥作案的,按本條(1)款所列處分加重一級處分;結夥作案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雖未竊得财物,但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确認有偷竊事實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作案手段惡劣或屢次偷盜者,無論作案價值多少,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為盜竊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進行掩蓋及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6)參與分贓、銷贓者,參照本條(1)、(2)、(3)款處理;
(7)作案後未造成惡劣影響,且有自首情節經保衛處或公安機關認定,可從輕處分; (8)犯有本條所列錯誤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按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最高級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僞造、塗改證件或檔案及他人簽名等文書材料、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及持有兩個(包括兩個)以上學生證(卡)謀取不當利益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私藏及提供兇器者,作如下處理:
(1)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者: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打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侮辱他人人格,挑起事端者,與動手打人者同等處分;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打人,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擴大,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較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持器械打人,造成他人傷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侮辱、毆打教師和執行公務的學生幹部、宿舍管理員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7)雇請他人打人者,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私藏、攜帶公安部門管制的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有前述各款中兩款或兩款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的處分中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10)犯有本條所列錯誤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按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給予處分。
(11)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務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者承擔,若責任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者,由學院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各人的賠償份額。
第十四條 賭博(含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除沒收賭具、賭資外,區分不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參與賭博,情節較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2)參與賭博,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自己未參與賭博但給人提供聚賭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酗酒和酒後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1)在宿舍區内飲酒,或上課、自習時間在飲酒者,給予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故意損壞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财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不足1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100~3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損壞價值在300~5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損壞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故意損毀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故意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國家、學院财産造成較大損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勤工助學活動。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别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準私自到江河、池塘等非正規遊泳場館遊泳。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發生意外事故者,後果自負。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宣傳、組織、參與封建迷信、邪教或非法傳銷,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擾亂公共秩序或校園環境管理者,分别處理如下:
(1)在公共場所起哄吵鬧、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校園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煽動、組織聚衆鬧事,破壞學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學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具有尋釁滋事、侮辱诽謗等情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無理取鬧,拒絕、妨礙有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組織未曾登記注冊或沒有批準的團體開展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組織活動給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組織或參與未經審批的集會、靜坐、遊行、集體簽名等,且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6)非法出版散發未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的責任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7)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亂挂放或故意破壞學校環境衛生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學生宿舍區和教學區違章使用(包括電爐、取暖器、電飯煲、電熱鍋、電熱杯、熱得快等)電熱設備或在宿舍及教學樓内亂拉電線、安裝插座、燈頭,除賠償有關損失或恢複原狀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等造成後果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學校聲譽和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犯下列經常分别給予相應處分;
(1)閱讀、觀看、複制、傳播、出租、制作淫穢書刊、淫穢錄像、淫穢網站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分别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學生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處分;
(3)參與或介紹色情服務活動,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從事賣淫、嫖娼等活動以及介紹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吸毒、販毒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給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未經請假徹夜不歸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已由學校安排在學生宿舍住宿,卻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給予記過處分;對屢教不改,拒絕搬回學校安排的學生宿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一學期内累計曠課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曠課一天按5學時計算。
第二十七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按《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學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蓄意進行人身攻擊或造謠侮辱、诽謗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侵犯學校、他人正當權益或參與非法經商者,除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有關損失外,分别處理如下:
(1)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團體會費的負責人、責任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私自轉讓、使用學校科技成果或自己職務技術成果者,經有關單位估價後,按偷竊公共财物論處;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故意洩露國家機密、洩露學院科技成果或自己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有關指标、資料等技術機密,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未經批準,私自在校園内從事以個人營利為目的的經商活動,又不聽勸阻者,除沒收其經營的物品和所得款項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違紀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1)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院或他人計算機、電話或其他設備,給學院或他人造成較大損失者,賠償經濟損失,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未經允許擅自篡改、删除或破壞他人計算機文件,根據其造成損失的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違反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利用計算機網絡參與金融詐騙,騙取他人及國家集體财産,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處理的各類違紀事件中,學生知情不報、包庇隐瞞事實真象或為他人作假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中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必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處分;本條例與其他有關規定發生沖突時,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三條 處分決定作出後,由二級院系将處分決定書送交給學生本人,由受處分學生本人簽收;受處分學生拒絕簽收或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學校在校園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5個工作日,即視為生效。
學生如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向學校學生違紀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原《tyc33455cc太阳成集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湖 南 城 市 學 院
二〇一〇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