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學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深化廉政勤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學校行政領導下進行,并接受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導,由學校監察部門具體實施。适用範圍為學校各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是依法對有關部門及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履行職責和執行職能的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目的是提高學校各部門的行政效能,進一步加強校内各部門的作風建設,促進各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高效、盡職盡責地組織和管理行政事務,保證學校的政令暢通。
第四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能相結合、預防與治理相結合、促進行政效能監察與效能建設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組織監察與群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條 行政效能監察主要是監督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政策、履行職責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内容:
(一)貫徹執行上級及學校黨委、行政決議、決策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情況;
(二)按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标情況;
(三)服務态度、服務質量及服務承諾履行及辦事公開情況;
(四)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管理工作運轉是否協調、有序和規範;
(五)有關行政效能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受理對監察對象影響效能行為的投訴;
(七)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被監察對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影響效能行為提出改進意見或作出監察決定;
(八)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
第六條 上級機關或學校領導交辦及監察部門認為屬于效能監察範圍的需監察事項。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工作機制、程序和方式
第七條 行政效能監察機構由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校領導負責,監察處牽頭,學校辦公室、組織部、人事處、審計處、工會等部門參與,組成行政效能檢查組。
第八條 針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有計劃、分步驟、有重點地開展工作,并将效能監察貫穿于學校管理和各項業務工作之中。
第九條 行政效能監察主要采取經常性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既要加強經常性監督檢查,保證監察對象正确執行政策和履行職責,又要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解決突出問題,促進監察對象改善管理,提高效能。
第十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一般每年堅持兩次以上,分為事前防範性監察、事中跟蹤性監察、事後改進性監察三種類型,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向監察對象發效能監察通知書;
(二)聽取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情況彙報。彙報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工作進展、履行職責和存在問題情況;
(三)組織召開小型座談會;
(四)監察人員與教職員工個别談話;
(五)現場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六)向被監察單位黨組織反饋群衆意見,提出整改意見;
(七)向被監察單位群衆報告效能監察情況;
(八)向校黨委、校行政和分管校領導彙報效能監察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公正廉潔,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如發現被監察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規、以權謀私等問題,一律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執行責任追究,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幹部選拔考核挂鈎。
(一)對于盡職盡責,政績突出,行政管理效能高的單位和個人,提請學校給與表彰和獎勵,并将其經驗及時推廣;
(二)對責任心不強,失職渎職,行政管理效能低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書面檢查、效能告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通過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等形式追究其效能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